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30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军,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安大路东侧(福盛花苑小区东方家园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739266X7。
法定代表人:刘福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楠,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立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