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4559号
原告:王淑芬,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安大路东侧(福盛花苑小区东方家园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淑芬、***、***、***与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淑芬、***、***、***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