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

王淑芬、***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4559号 原告:王淑芬,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安大路东侧(福盛花苑小区东方家园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淑芬、***、***、***与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淑芬、***、***、***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