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秀,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彭杨,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罕,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文廷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民政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49388587。
法定代表人:李勇,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周罕、文廷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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