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鸿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民政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49388587。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诉被告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勃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