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互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重庆互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055号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一社保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5LH7N。
经营者:曾德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粉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互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碾村35栋1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07473K。
法定代表人:陈玉琼,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互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61.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1.05元,由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