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14号
原告重庆华林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五路华盛楼,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朝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华林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林轻工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华林轻工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