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931号
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4602478XQ。
法定代表人:向海荣,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21号附一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C7B10A。
法定代表人:冯先安。
被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3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3T61B。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
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缴纳4896元,由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