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10行初22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3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3T61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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