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10行初22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3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3T61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