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10行初22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3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3T61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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