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69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W。
法定代表人:刁利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江洲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50401。
法定代表人:彭春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静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