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4465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溪经济园59号附10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TJFY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已由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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