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823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18-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 举
书 记 员 黄 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