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5762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0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彭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