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4014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W。
法定代表人:***,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彭举成,男,1974年12月1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勤
审 判 员 滕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