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异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恒大绿洲)15栋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963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