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412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瑞景街婚庆广场1-306。
法定代表人:张立东,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3元,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满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