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2民初5836号 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邯郸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