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7民初113号
申请人:河北明玛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地质队商住楼东10号3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瑞景街婚庆广场1-30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明玛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明玛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88478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河北明玛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8478元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943元,由河北明玛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