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民初8565号
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1号2幢1单元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718995M.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103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050792X0。
法定代表人: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猛,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薇、王文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春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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