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2717号
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71895M。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鸿通城****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重庆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一村********9150010878421360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77元,减半收取2353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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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彭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