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935号
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重庆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1360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渝010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39619.12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撤诉,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39619.12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