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破申119号 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1号2幢1**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7189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中和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48815。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重庆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9年11月22日,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重庆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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