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97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区城内火神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8984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于2023年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但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