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城内火神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8984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劳人仲案字(2021)第241-1号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3426.8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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