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204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负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459835325。
法定代表人:徐继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回新路回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490139。
法定代表人:杨中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2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罗鉴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留微微
书 记 员 喻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