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翔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翔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5116号
原告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480815-6。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新,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4180-7。
法定代表人陈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翔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告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菊
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
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