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7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我院作出的(2013)洪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36.35元及其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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