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12民初1401号
原告: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4204069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均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晶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兴国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47588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晶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1元减半收取为3090.5元,由原告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