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破申53-4号
申请人: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420406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中罗南集团内办公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0000110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并依法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被申请人已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且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务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对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