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江西绿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兴业**路**侧,组织机构代码:754204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绿腾实业有,地址:**昌市**湖区子安路**号**座**室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9746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6946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9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绿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4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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