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兴业**路**侧,组织机构代码:754204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绿腾实业有,地址:**昌市**湖区子安路**号**座**室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9746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6946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9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绿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4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