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2484号
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177号裙楼负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66888J。
法定代表人:李汇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一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65955882。
法定代表人:王春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84元,减半收取35392元,由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发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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