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10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66888J。
法定代表人:李汇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梳池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519342487。
法定代表人:敖端初。
原审被告:张荣,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住重庆市长寿区div>
上诉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今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竞馨建材公司”)、原审被告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今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4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一审举示了与“和平大道李”之间的短信来往记录证据,来证明其催收行为。一审并未审理查明“和平大道李”的真实身份,“和平大道李”并不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因此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欠款进行过有效的催收。其次被上诉人一审举示了与上诉人刘总之间录音证据,但是该录内容并未显示其对欠款进行了催收,上诉人刘总也未在该证据中对欠款进行过承诺偿还的意思表示。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约定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应当视为没有逾期付款利息。且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按照4%/年的利率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率,但是一审法院却按照LPR的1.5倍判决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高于被上诉人自己的诉讼请求标准。
竞馨建材公司针对重庆今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张荣针对重庆今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未作书面陈述。
竞馨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86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6月24日按每年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庆今力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30日,原名称为“重庆市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变更登记为现名称。因承建遵义传化物流项目,成立遵义传化公路港物流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2015年12月5日,项目部(购方、甲方)与竞馨建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购销合同》,项目部向竞馨建材公司购买路沿石、透水砖等建筑材料,双方对货物名称及规格、交货期限和地点、货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竞馨建材公司向项目部进行了供货。经双方于2017年6月23日对账结算,项目部共计应付货款320094元,已付21万元,尚欠竞馨建材公司货款110094元,项目部作为购方单位、张荣作为购方负责人在总对账单上盖章和签名。后项目部支付部分货款后,截至2020年1月20日,尚欠86334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今力公司所属项目部在竞馨建材公司购买建材,截至2020年1月20日,尚欠货款8633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竞馨建材公司请求由重庆今力公司支付货款86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重庆今力公司应支付给竞馨建材公司货款86334元,并从本案受理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竞馨建材公司请求由张荣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重庆今力公司称竞馨建材公司的主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6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保全费2022元(含保函费1000元),合计3174元,由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竞馨建材公司向重庆今力公司主张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重庆今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逾期付款利率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竞馨建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敖端初与重庆金力公司刘总于2020年10月30日的通话录音中,刘总认可李文君系公司财务,确认重庆今力公司尚欠付竞馨建材公司余款八万多。在敖端初与李文君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9月3日的通话录音中,李文君亦多次认可欠付款项并承诺尽快支付。并且,综合电话号码与电话内容,亦可认定竞馨建材公司提交的催款短信截图中的“和平大道李”即李文君,短信记录证实竞馨建材公司曾于2019年1月28日向李文君催收剩余款项,李文君承诺尽快支付。故上诉人主张涉案债权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竞馨建材公司与重庆今力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竞馨建材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上诉人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利息标准,竞馨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利息从2017年6月24日按每年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一审判决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逾期利率超出了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竞馨建材公司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未提起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对逾期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今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于上诉请求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6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每年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保全费2022元(含保函费1000元),合计3174元,由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贵州省遵义市竞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灿灿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梅
书 记 员 王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