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志,男,汉族,1951年8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由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推荐公民代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177号裙楼负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66888J。
法定代表人:李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祥中
人民陪审员 陆安仙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代忠亚
书记员陈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