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3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健,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久霞,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山镇广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66888J。
法定代表人:李汇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传化公路港信息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0406112。
法定代表人:孙方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
上诉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上诉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天彬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陆慈毅
书记员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