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21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郑州市人,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177号裙楼负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6688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金额以8400000.00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ZHZZ01Z0117Q001032T)保函形式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担保人承诺:如因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金额以8400000.00元为限。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