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511号
原告:重庆金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58500W。
法定代表人: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重庆能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重庆能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6786E。
法定代表人:陈桂平。
原告重庆金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原告重庆金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金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