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渝北区裕福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尚阳康城**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063P8Q。
经营者:韩波,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金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58500W。
法定代表人: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洪,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江荣忠,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渝北区裕福建筑机具租赁站、原审被告重庆金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荣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8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欲晓
审 判 员 李盛刚
审 判 员 唐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