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印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18795872274N。
法定代表人:蒋光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显君,重庆市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卫。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支付经济损失142771.6元、案件受理费26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尚有经济损失142771.6元、诉讼费26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应扣除已经支付了1200元),本案尚有执行费204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冉 毅
审 判 员  罗念刚
审 判 员  蒋智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建飞
书 记 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