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特196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印子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8795872274N。
法定代表人:蒋光汝,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会,女,汉族,1974年0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2日立案。申请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琴
审判员  蒋科
审判员  肖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大贤
书记员李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