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旺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重庆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8民初63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450648138J。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印子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587227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路服务中心)**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根据被告公路服务中心申请,通知重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路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47635.73元、护理费7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900元、残疾器具费1530元,合计60865.73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日15时58分许,其驾驶电瓶摩托车搭乘***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磨岩村民小组万盛加油站附近时,被被告管护的行道树突然掉下的树枝砸伤背部等。其伤后被送往永川区大安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因伤势严重又被送往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8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对其住院期间自行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已作出判决。其于2022年12月3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59177.41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8758.17元,补交医疗费17419.24元)。公路服务中心对案涉树木负有管理职责,即使***公司承担责任,也不能免除公路服务中心的责任,故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服务中心辩称,原告受伤是否与其中心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心存在怀疑。其中心对公路设施依法尽到了养护职责,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受伤与其中心存在因果关系,该事件不可预见,属意外事件。原告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辩称,其公司认为本案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且原告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2022)渝0118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公路服务中心对行道树的管护存在疏漏,行道树枯枝没有完全清除,以致枯枝折断砸伤原告,由公路服务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其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0月1日15时58分许,***驾驶电瓶摩托车搭乘***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磨岩村民小组万盛加油站附近时,被行道树突然掉下的树枝压倒,造成***和***受伤。事发地点附近竹子加工厂的管理人员***看见后打电话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了了解,联系了***家人和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被120急救车送往永川区大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初步处理,产生医疗费1133元。当日被送往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1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2.胸8、胸10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胸11双侧横突及椎弓根、棘突骨折;4.腰1双侧横突及右侧椎弓根、棘突骨折;5.腰2左侧横突骨折;6.肋骨骨折(左侧第9-12肋、右侧第8-10肋);7.创伤性气胸;8.肺挫裂伤;9.全身多出软组织擦伤;10.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11.狂躁状态。2022年12月3日,***病情好转出院,住院63天,产生住院治疗费59177.41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8758.17元,***自行支付30119.24元)。2023年1月11日、2月10日,***在永川区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325.32元。住院期间,***购买胸部固定器支付了1530元。 2022年11月4日,***就其在永川区大安卫生服务中心、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支付的医疗费14133元起诉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及公路服务中心要求予以赔偿。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22)渝0118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认定公路服务中心是对永川区内其管辖公路的行道树负有管理养护职责的事业单位,***被事发路段公路行道树断裂的枯枝砸伤,并判决由公路服务中心赔偿***已向永川区人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损失包括:医疗费18877.56元(前期处理费用1133元+住院医疗费30419.24元+门诊医疗费325.32元-已经判决处理的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元(60元/天×63天),护理费7560元(120元×63天),残疾器具费1530元,合计31747.56元。医疗费中由医保统筹支付的28758.17元,***尚未支付,尚未导致其损失,未予计算。 另查明,2022年5月30日,公路服务中心(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将永川区北部片区部分国省县道养护保洁工作交由乙方完成,其中包括案涉路段。此外,公路服务中心对***受伤是否与其中心存在因果关系虽提出了质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损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路管理中心系对其所辖公路的行道树负有管护职责的事业单位,对案涉路段行道树枯枝没有完全予以清除,导致枯枝折断砸伤***,公路服务中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公路服务中心赔偿实际损失31747.56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其请求金额超出该金额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基于与公路服务中心签订的《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应向公路服务中心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路段的养护保洁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了公路服务中心的损害,应当对公路服务中心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公司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路服务中心对***受伤与其中心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伤存在其他原因,其质疑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砸伤***的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导致折断的正常生长的树枝,而是树木的枯枝,枯枝本身存在随时折断的可能,公路管护单位应当能够预见,并应及时予以清除,故公路服务中心、***公司辩称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1747.5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计661元,由***负担316元,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