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舞阳川汇木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5140号
原告:舞阳川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太尉镇海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松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威,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四川安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安东,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四川安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碧云街62号1-20。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原告舞阳川汇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安东、***、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按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豫1104民初514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马安东名下75032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和申请解除(2021)豫1104民初5140之一民事保全裁定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川汇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舞阳川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马安东名下75032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或者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650元,保全费4272元,由原告舞阳川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