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碧云街62号1-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屠 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