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3195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晶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渝北三村**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8925222U。
法定代表人:方永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晶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 庆
书 记 员 陈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