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490号
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七里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KWFW7E。
负责人:*家兵。
被告: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280972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张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