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499号
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七里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KWFW7E。
经营者:*家兵,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280972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宇
书记员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