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3323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巨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七星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5406560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新巨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65999382。
法定代表人:*定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807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28097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巨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30.61元、***46809.3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巨能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七星村的工业用地,在诉讼保全与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但有抵押有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临控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截止到2018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4946533.06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42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莉
审判员*科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