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08行初25号
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环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