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51694号
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环湖路**聚丰花园**第**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17463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渝**。
被告:**,女,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渝**。
第三人:林夏,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长寿区。
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林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