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30878号之一
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环湖路14号聚丰花园3幢第一层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174630。
法定代表人:徐利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香,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琳
书 记 员 何采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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