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保字第9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9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账号:72×××33)24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72×××33)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冀E×××××。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